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 98 年 03 月 13 日)
第3條
私立學校以其本身為要保人,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以下簡稱 本保險),應依本辦法規定,與保險人訂定保險契約,以已繳交就學費用 之學生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