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98 年 01 月 19 日)
第6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地,其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且應毗鄰成一 整體,不得畸零分散。

前項校地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