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98 年 01 月 19 日)
第3條
宗教研修學院依其設立程序,分類如下:

一、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報經本部 許可設立者。

二、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宗教主管機關)許 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具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以下簡 稱宗教法人),報經本部許可設立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直轄市,按其設立依據分 別為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