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98 年 01 月 19 日)
第18條
宗教研修學院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 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本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宗教研修學院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