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98 年 01 月 19 日)
第11條
宗教研修學院申請設立或調整系、所、學位學程,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宗教研修學院及其系、所、學位學程之名稱,均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 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