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 98 年 01 月 07 日)
第9條
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為新設合併者,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於許 可後四個月內,共同訂定學校法人捐助章程,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定。

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依前項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推舉創辦人 一人至三人,由創辦人於捐助章程核定後三個月內,準用本法第十二條規 定,遴選聘任董事、監察人,並於董事、監察人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三 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合併後學校法人應於前項董事長核定日起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合併後 學校法人之設立登記聲請書、捐助章程、學校法人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 件,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辦理法人 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