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 98 年 01 月 07 日)
第4條
前條所定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及變更後學校法人之名稱。

二、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創辦人名冊。

三、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名冊及其任期。

四、學校法人監察人名冊及其任期。

五、學校法人設立基金。

六、所設私立學校之名稱。

前項第五款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應不少於變更組織前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設校時法規所定設校基金額度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