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 98 年 01 月 07 日)
第12條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聲請書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及合併後學校法人之名稱。

二、合併後學校法人創辦人名冊。

三、合併後學校法人董事名冊及其任期。

四、合併後學校法人監察人名冊及其任期。

五、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基金。

六、合併後所設私立學校之名稱。

前項第五款所稱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應不少於變更組織前各財團法 人私立學校於設立時法規所定設校基金額度百分之三十之加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