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 98 年 01 月 07 日)
第9條
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所提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不符本法或相關法令 規定者,法人主管機關應命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