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 98 年 01 月 07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代表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二、包含擬設學校之校數、等級、類別及規模等申請之目的及辦學理念。

三、學校法人名稱;有簡稱者,應載明其簡稱。

四、學校法人之事務所。

五、學校法人設立基金、其他財產及其總額。

六、學校法人之財務計畫。

七、相關證明與附屬文件名稱、編號及其件數。

八、受理申請之法人主管機關及送件之年月日。

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有代表人、代理人者,亦同 ,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