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9條
法人主管機關經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於學校法人已無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情事時,應免派之。

法人主管機關經依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認已無 必要或情形已有改善時,得免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