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7條
公益監察人應為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之最大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依本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職權,並保持超然獨立地位及公正態度, 對於行使職權所獲取或知悉之資訊,除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外,應予保密 不得外洩。

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 ,執行職務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監察人行使職權;其有違反者 ,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