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3條
公益監察人應了解學校運作,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總務、會計單位主管合計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聲譽卓著。

三、曾任政府機關或機構主計、會計、審計職務合計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

四、曾於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擔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講授財務金融、會 計、審計、經濟、法律或相關課程合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

五、曾任金融、證券、期貨等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十年 以上,聲譽卓著。

六、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學校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具有 十年以上辦學經驗。

七、其他經法人主管機關認定足堪勝任公益監察人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