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5條
學校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收取下列費用:

一、教學設施設備使用費:學生上課或教學活動必須使用之設施或設備。

二、活動費:以學校名義辦理之各類活動所收取之費用。

三、服裝費:各類服裝費用。

四、製作費:學生權益相關文件初次核發之費用。但毀損、遺失、更換、 補發者,不在此限。

五、刊物費:學校發行刊物之費用。

六、材料費:各院、所、系、科或年級學生均須使用之材料費用。

七、手續費:學生臨櫃向學校或指定銀行繳納學雜費所衍生相關事項之手 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