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9條
學校依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資訊公開程序: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 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 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應於研議期間公告。

二、研議公開程序: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 及研議過程均應公開;其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 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