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8條
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 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但下列各款情 形依其規定辦理:

一、學雜費收費基準未調整者,學校應於公告實施後,報本部備查。

二、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學校得依本部另行核算 之基本調幅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公告實施,並報本部備查。

三、大學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國內大學與外 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學校調 整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之審酌基準,依專科以上學 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附表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