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6條
前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 ,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 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本部,經本部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 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 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