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5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學校應依其申請離校日期為註冊日、上課 (開學)日前後及其上課日數,按比率辦理退費。

前項退費最低比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附表二)之規定 。但學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作業方式,酌予調高退費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