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3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 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

本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本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分配,加強 照顧弱勢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