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0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條規定,並具有完善之助學 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者,經本部核 定後,得放寬其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其上限不得逾基本調幅之一點 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