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9條
受評鑑大學經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 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大學、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 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 一等(或通過),或大學、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者,應以改名後之受評成績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