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8條
受評鑑大學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校 務規劃,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 結果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