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大學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
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
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
項目進行之評鑑。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
效進行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並得依需要調整
之;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