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2條
為建立完善之大學評鑑制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規劃下列大學評 鑑事務:

一、研究我國大學評鑑制度。

二、蒐集分析國外大學評鑑相關資訊。

三、協助大學申請各類學門國際認證。

四、發展建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資格指標。

五、建立國內大學評鑑之人才庫及資料庫。

六、提供大學評鑑相關人員之培訓課程。

七、其他與評鑑制度相關之事項。

前項評鑑事務之規劃,必要時得委由本部與大學共同成立之財團法人高等 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評鑑中心)為之,並由評鑑中心擬訂工作 計畫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