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15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 第十條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 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