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12條
私立大學辦理第十條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 核定處分:

一、違反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範圍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第十條核定計畫執行。

三、辦理不善,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 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