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11條
本部依前條規定為核定之處分時,應就大學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 明其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

本部於必要時,得對大學辦理前條各項規定事項之成效,進行專案評鑑或 考核,並以評鑑或考核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