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103 年 08 月 05 日)
第4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 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