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
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
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