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103 年 08 月 05 日)
第10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 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 中等學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 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