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1 年 10 月 26 日)
第6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 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