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104 年 03 月 06 日)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