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104 年 03 月 06 日)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