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104 年 03 月 06 日)
第7條
學生於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 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 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