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104 年 03 月 06 日)
第5條
原住民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戶口名簿(包括 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 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 內,另一份備文掣據及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 月三十日前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