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對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
費之減免基準,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由本部每年公告之;其計算方式如
下:
一、就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者,減免全部學費及三分之二雜費;或全部學
分費及三分之二學分學雜費。研究所學生比照日間部學士班所減免之
數額辦理。
二、就讀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者,除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外,比照就讀國
立專科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辦理。
三、就讀私立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其減免數額依第一款減免方式計
算,並以不超過本部公告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藝術類科之學雜費收
費標準所計最高減免數額為限。
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
雜費為限。
原住民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比照第一項第一款國內國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固定數額申請學雜費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