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 103 年 12 月 19 日)
第8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學生,如發現所繳受災情形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 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 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繳銷其學位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