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 103 年 12 月 19 日)
第4條
前條優待方式之訂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 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由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 會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三、大學:由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 後定之。

前項優待方式採外加名額者,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 一為原則;其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