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 103 年 12 月 19 日)
第3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與 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及報考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得 以外加名額、增加總分、放寬申請條件或專案辦理招生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