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停辦 ( 106 年 01 月 06 日)
第34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停辦 者,得申請本部核定後恢復辦理,其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設立之規定。

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學校主管 機關核定停辦計畫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 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 業,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 定辦理。變更者,仍應保留相關之文件,解散者,應由學校法人封存相關 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協調查詢及保存資料之方式。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 ,已無所設各私立學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 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 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 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