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8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 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 士學位考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 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 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 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 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 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 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