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6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 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 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