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2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 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 (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 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 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 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 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 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 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 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 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 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