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9條
大學各學系二年級以上及碩士、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經甄試合格者,得修 習教育學程。

前項甄試程序由各校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學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包括其主 修、輔修系 (所) 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