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7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招收修習各類科教育學程學生名額,應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其每班以五十人為原則,學生名冊及相關資料,應由學校妥 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