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5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 ,規定如下:

一、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至少四十八學分,其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

各類科教育學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 學分數規劃實施;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之上限及修業期程等相 關規定,由各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