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2條
各大學依其發展特色及師資培育需要,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核准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一、教師員額:應置五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其員額得 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

二、圖書設備:應有教育類圖書一千種、教育專業期刊二十種以上及教學 、研究用之必需儀器設備。

三、規劃開設之各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內容應符合第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