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3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事項,其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 關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經提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得視情節為下 列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減班。

三、停止招生並限期改善一至三年。

四、停辦。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繼續停止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