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0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 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 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前項未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師資培育課程之學生,其已修之教育專業科 目及學分,於修讀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時,得依就讀學校規定辦理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