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4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 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 流用。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 學位方式錄取。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