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 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 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